2016司法考試法理學知識點
司法考試法理學知識點歸納
一、法的局限性
盡管法在社會生活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法卻不是萬能的。因為法是以社會為基礎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會發(fā)展的需要來創(chuàng)造社會;其次,法律也是一種社會規(guī)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會規(guī)范的制約;再者法律自身條件也制約著法律,如語言表達的局限等等。在實踐活動中,我們一定要結合法律的特點讓它 發(fā)揮最大的作用。
二、自由
從哲學觀念層面上講,自由就是在沒有外在強制力時能夠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來安排自己的活動。馬克思說過:“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經”,那么從法的價值層面上講,自由究竟是什么呢?應該是法以確認和保障人的這種行為能力為己任,從而使主體與客體之間能夠達到一種和諧的狀態(tài)。法律應該是給自由提供保 障,而自由是評價法律進步與否的標準,更重要的是它體現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沒有自由,法律就僅僅是一種限制人們行為的強制性規(guī)范,而無法真正體現它在提 升人的價值、維護尊嚴上的偉大意義。
三、秩序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曾說過這樣一句話: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雖然這只揭示了法一個方面的價值,但由此可見秩序在法的價值 中的重要性。法學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會秩序,它表明的是通過法律結構、法律規(guī)范、法律權威所形成的一種法律狀態(tài)。關于法服務于秩序是不容臵疑的,關鍵 是法服務于誰的秩序、怎樣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價值,首要任務就是要確保統治階級秩序的建立;其次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期望著行為安全與行為、社會的協調, 這決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價值;再次,法還是其他價值的基礎,雖然自由和正義位階在秩序之前,但同樣需要以秩序為基礎。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價值就會因 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臨現實的威脅而最后喪失其意義。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為目的,所以它應當收到自由和正義的限制。
四、正義
正義存在于人與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義”絕對不會存在于孤立的個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種涉及利害關系的場合,要求平等地對待他人的觀念形態(tài),也 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把各人應得的東西還給各人。從實質內容上而言,正義體現在平等、公正等諸多我們所熟悉的具體形態(tài)中。正義是法的基本標準,是評價體 系,也極大地推動了法律的進化。正義形成了法律精神上進化的觀念源頭,促進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動了法律內部結構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實效。法律的執(zhí)行 不僅要有利于秩序的維持,更主要的是要實現社會正義。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實現。
五、法的實施與實現
1、法在制定出來以后,實施前只是一種應然的狀態(tài),一種書本上的法律。法的實施就是要使法律從書本上的法律變成行動上的法律,使它從抽象的行為模式變成人們的具體行為,從應然走向實然;
2、法的實現是指法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被轉化為現實;
3、法的實施強調一種過程和行動,包括法的遵守、法的執(zhí)行、法的適用;法的實效強調實施后的狀態(tài)和結果,側重于結果;
4、法的實現是將法的實施過程性和法的實效結果性結合的一個概念;
5、法的實現有著重要的意義,法作為一種通過規(guī)定人們權利、義務關系來調整人們行為或社會關系的規(guī)范,只有將抽象的行為模式轉化為人們現實的權利、義務關系,才能發(fā)揮其應有的功能。
六、司法
司法即法的適用,是法律實施的一種方式,是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活動。
1、司法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按照法定職權實施法律的專門活動,具有國家權威性: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具有國家強制性;嚴格依照法定程 序,運用法律處理案件,具有嚴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同時司法還必須有表明法的適用結果的法律文書。從以上特點可以看出司法對實現立法目的,發(fā)揮法律的功能 有著重要意義。
2、司法原則
(1)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會正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既包括實質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其以程序公正為重點。司法公正有著無比重要的意義。英國哲學家培根在《論司法》中有一段精彩的論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違法行為更嚴重,因為這些違法行為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司法公正 的重要意義在于它是法的內在精神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動裁判案件的性質決定的,同時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礎。如果司法機關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機關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會基礎。有一句話怎么說都不為過: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2)司法獨立
在我國,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在憲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都明確規(guī)定了這一原則。它體現了如下含 意:司法權專屬于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而且不受他們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 正確適用法律,不得濫用職權,枉法裁判。
卡爾馬克思這樣說過: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在貫徹司法獨立的同時,需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a.要正確處理司法機關與黨組織的關系;b.在全社會進行有關樹立、維護司法機關權威與尊重、服從司法機關決定的法制教育;c.積極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
七、法治
法治是指依據法律治理。社會主義法治是指社會主義國家的依法治國的原則和方略,與人治相對的治國理論、原則、制度和方法。
⑴法治明確了法律在社 會生活中的最高權威性。法治是眾人之治,在我國,法律是在黨的領導下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協調和統一。法治的中國一切國家機 關、各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yè)單位和全體公民都必須在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不允許任何人、任何組織凌駕于法律之上。 ⑵法治顯示了法律介入社會生活的 廣泛性,在全部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都必須依法辦事;
?、欠ㄖ芜€表達了法律調整社會生活的正當性。法治與專制對立,與民主聯系,維護公民自由,符合社會生活理性化的要求。所以在當今中國建立法治,具有空前的意義,是國家長治久安的正確抉擇。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進行的憲法修正就明確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寫進了憲法,這一修憲,讓法治在我們的社會生活和國家發(fā)展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八、法治的制度要求
1、對立法者的要求:必須具有完備的法律既系統的法律體系;
2、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具有相對平衡和相互制約的符合社會主義制度需要的運行的法律機制。不能對權力有效約束的國家不是法治國家,不能運用法律約束權力的國家也不是法治國家;
3、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具有一個獨立的具有極大權威性的司法系統和一支高素質的司法隊伍;
4、最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具有健全的律師制度。
九、法治的思想條件
1、法律至上
指法律在社會規(guī)范中具有最高權威,所有的社會規(guī)范都必須符合法律的精神。法律至上能夠維護中央和國家統一領導的權威,又能夠使每個人享受到法治社會的公民自由,從而最大限度地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權利平等指全社會范圍內人們的平等,承認所有社會成員法律地位平等。有人認為在立法活動中人們是不平等的,其實在我國,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們選舉人民代表,代表他們行使立法權,這就極大程度地體現了人們的立法權的平等。
3、權力制約權力
權力制約指所有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現的公共權力(主要是國家機構的權力)在運行的同時,必須受到其他公共權力的制約。實踐證明,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必然被濫用。權力制約就是要依靠法律的規(guī)定,界定權力之間的關系,使權力服從法律。在我國,在保證效率的同時,應建立有限政府及責任政 府使不可抵擋的歷史必然。在我國權力制約的核心是監(jiān)督。那么,監(jiān)督體制的完善也勢必成為法治建設中一項重要的工作;
4、權利本位
綜上,當前加強法治建設,須更著眼于制度創(chuàng)新,一定的法治觀念必須最終落實到具體的制度上。
十、法與道德
1、法與道德的聯系
在人類社會早期,法與道德渾然一體,古代法學家盡量把“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而近代的法學家已將法和道德作為兩個不同的社會規(guī)范,內容具 有重合性,互相補充地調整各種社會關系,但在一點上達成了共識: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林肯有過這樣一句名言:法律是顯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也很 精辟地闡述了法與道德之間的關系。
2、法與道德的區(qū)別
并非所有違法的行為都是違反道德的行為,也不是違反道德的行為即違法行為。但在作為社會規(guī)范調整人們的社會生活來講,法律應處于主導的地位,這也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要求和體現。決不能以道德代替法律,那是歷史退步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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